2024年蚌埠市区公办幼儿园公开招聘学前教育教师笔试成绩查分结果及现场资格复审工作安排的公告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2024年蚌埠市区公办幼儿园公开招聘学前教育教师笔试成绩查分结果及现场资格复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成绩查分结果
根据工作安排,2024年蚌埠市区公办幼儿园公开招聘学前教育教师笔试成绩已于7月15日公布,龙子湖区等3个县(区)共计有6位考生申请查分。经核查,6位考生的成绩与原公布的成绩一致。
二、现场资格复审工作安排
现场资格复审工作由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负责办理,并于7月24日下午下班前将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名单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
(一)资格复审对象
现场资格复审对象为拟入围专业测试人员,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资格复审时间
2024年7月23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三)资格复审地点
参加专业测试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人事科接受现场资格复审,各县(区)资格复审地点如下:
1.龙子湖区教育局: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人民政府九楼1943房间)。
2.蚌山区教育局:东海大道3858号,蚌山区人民政府九楼东会议室。
3.淮上区教育局:淮上大道4555号,淮上区人民政府三楼331房间。
4.禹会区教育局:涂山路335号,禹会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12楼1209办公室。
5.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燕山路1599号,创新大厦四楼411室。
(四)资格复审时需提交的相关证件或材料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和普通话等级证书等原件(审查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其中:
1.属全日制2024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下列四项材料之一:本人学生证原件、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校教务部门加盖公章的学籍证明,并同时提供本人关于如期取得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2.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24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须提供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24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3.港澳台学历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
4.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报考所有岗位均须提供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意见书》;区聘教师报考所有岗位须经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已经通过教师资格面试的考生,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并提交本人在2024年7月31日之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承诺书。上述人员如到2024年7月31日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不具备报考条件予以取消聘用资格。(可在中国教育考试网查询,网址:http://ntce.neea.edu.cn/)。
(五)其他事项
1.凡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材料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证明材料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专业测试资格。证件、证明等复审材料均需在资格复审现场一次性提交。
2.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13〕2568号),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须缴纳专业测试费用每人80元(可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支付,不收现金)。
3.经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时参加现场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专业测试资格。由此出现人选缺额的,在规定时间内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一次(若出现递补人员笔试成绩并列,则同分人员均进入专业测试环节)。
4.各位考生注意,专业测试公告、体检等前期招聘信息在蚌埠市教育局网站发布,后期考察、拟聘公示与聘用环节信息在蚌埠市教育局、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蚌埠市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发布,由招聘单位主管局具体负责,请考生持续关注蚌埠市教育局和蚌埠市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官网,考生应自主登录网站查阅。
咨询电话:
龙子湖区 0552-3040268
蚌山区 0552-2043608
淮上区 0552-2567851
禹会区 0552-4034142
高新区 0552-4099875
以上电话仅在工作时间使用。
附件:2024年蚌埠市区公办幼儿园公开招聘学前教育教师现场资格复审拟入围人员名单
蚌埠教育局
2024年7月18日
原文标题:2024年蚌埠市区公办幼儿园公开招聘学前教育教师笔试成绩查分结果及现场资格复审工作安排的公告
文章来源:蚌埠市教育局(原链接MD5:2e8315c44be14c32c84d356fa6c5143a)